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水平和要求,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及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校学习期间不含选修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0。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0,大于等于1.50;
2.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凡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能否授予学位的学生,属于第二条中第1款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属于第二条中第2款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0,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部分艺术类专业学生取得校内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到折合百分制5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的学生专业四级成绩达到折合百分制50分及以上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折合百分制50分及以上;其他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折合百分制50分及以上;
2.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结果》中纳入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竞赛项目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奖励者的第一奖励单位必须是香港335图库图纸大全);
3.在教务处备案认可的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4.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者;
5.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6.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者;
7.为学校荣誉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认可者。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2.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3.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0;
4.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五、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审核所辖本科专业学生的有关材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六、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七、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九、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